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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23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与徐海洋、孙利波、冯占宝、仲丛影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徐海洋,孙利波,冯占宝,仲丛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395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街2盟科观邸A1栋1号。代表人:郑威,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徐海洋,男,1990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孙利波,,男,1983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冯占宝,男,1976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仲丛影,女,1979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与被执行人徐海洋、孙利波、冯占宝、仲丛影信用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295379.0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983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4583元,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账户余额不足、无车辆、无房产档案,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足额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钒审判员 陈兆松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