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86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永成与北京丰东建通工业炉科技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成,北京丰东建通工业炉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8658号原告:张永成,男,1957年1月20日出生。被告:北京丰东建通工业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闫东路焦庄村西2、4、5号。法定代表人:王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剑,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原告张永成与被告北京丰东建通工业炉科技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在立案登记期间,本院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杨秀俊进行了调解,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永成撤诉。审判员 路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文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