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执183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臧玉玮、崔广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玉玮,崔广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1833-1号申请执行人:臧玉玮,女,1966年12月0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西安路888号。被执行人:崔广东,男,196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702民初21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崔广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崔广东自收到(2017)鲁1702执1833号执行通知书起叁日内履行(2017)鲁1702民初21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崔广东有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崔广东所有的在其妻子邓红英名下的位于菏泽市牡丹区八一街八一商城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00××03)二、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17年10月27日至2020年10月26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局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保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启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