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11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黄某1与黄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1,黄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11民初676号原告:黄某1,女,201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法定代理人:陈某,女,199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系原告黄某1母亲。被告:黄某2,男,199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麻章区。原告黄某1与被告黄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1及其法定代理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2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法定代理人诉称,被告与陈某于××××年××月××日结婚,原告黄某1于××××年××月××日出生,被告和陈某因感情不和,于2017年5月11日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原告由母亲陈某抚养,父亲黄某2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在离婚后被告多次拖欠应该支付的抚养费,自2017年6月起已累计拖欠4000元。原告目前在霞山区艺海幼儿园入托,一学期的学费2000-3000元,日常还聘请一位保姆帮忙照看,每月照看费用1500元,原告母亲目前在君豪酒店从事服务工作,每月工资大概3000元。被告之前在霞山区从事挖土机驾驶工作,月收入大概6000元。为了原告的健康成长,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给原告,从2017年5月11日支付至原告独立生活之日为止。庭审中,原告法定代理人提出变更诉讼请求,表明愿意放弃原起诉状中要求支付的2017年6月至9月的部分抚养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黄某2每月15日前支付当月抚养费1000元给原告黄某1,从2017年10月起支付至原告黄某1年满18周岁为止。被告黄某2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没有提供书面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黄某2系原告黄某1父亲,原告法定代理人陈某与被告于××××年××月××日在湛江市麻章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黄某1,后双方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于2017年5月11日在麻章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约定,女儿黄某1由母亲陈某抚养,父亲黄某2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离婚后,陈某一直抚养原告并承担生活费。以上事实有原告黄某1出生医学证明、原告代理人陈某与被告离婚证、湛江市麻章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存档的离婚协议书、原告法定代理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黄某2系原告黄某1父亲,即使被告与原告母亲离婚,依然对原告有抚养教育、以及承担必要抚养费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被告与原告的母亲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原告由母亲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由于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基于真实意愿表示签订的,且被告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约定的抚养费的数额和被告的收入状况不符,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被告需向原告每月支付1000元生活费的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于原告要求每月15日前支付1000元生活费直至原告年满18周岁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尚属年幼,为了更好地保障原告的生活和成长,被告理应定期稳定地支付抚养费,因此,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某2从2017年10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当月抚养费1000元给原告黄某1,直至原告黄某1年满18周岁为止。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黄某2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 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婷(代)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第八条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第十一条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