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302执25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内蒙古京海煤矸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水泥分公司与邱鄂托克旗恒卓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京海煤矸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水泥分公司,鄂托克旗恒卓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302执2536号申请人内蒙古京海煤矸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水泥分公司。负责人赵利生,总经理。被执行人鄂托克旗恒卓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怀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京海煤矸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水泥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鄂托克旗恒卓水泥有限公司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5)乌勃商初字第000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应民代理审判员 闫 军代理审判员 郭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钧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