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方江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恢6号邢台市桥西区六合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女,1980年8月12日出生,住所地邢台钢铁北路53号,联系电话1520019****法定代表人:李静邢台县坡底二铁矿,住所地邢台县,联系法定代表人:王明玉方江有,男,1967年2月12日出生,住所地沙河十里亭镇柳沟村136号,联系电话1853190****沙河市柳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河市柳沟村,联系电话1383192****法定代表人:方朋虎杨庆军,男,1973年1月11日出生,住所地沙河,联系邢台市桥西区六合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邢台县存地沟坡底二铁矿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西民二初字第0025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邢台市桥西区六合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西民二初字第0025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廷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书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