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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20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马良骏与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良骏,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018号申请执行人:马良骏,男,1950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山庄。法定代表人:田广良,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马良骏与被执行人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民初372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130万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2018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钒审判员 陈兆松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