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4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真有珠、王明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真有珠,王明銮,罗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24执146号申请执行人:真有珠,女,195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松溪县,被执行人:王明銮,女,195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松溪县,被执行人:罗新民,男,195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松溪县,申请执行人真有珠与被执行人王明銮、罗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闽0724民初4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明銮、罗新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真有珠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明銮、罗新民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通过司法查询对被执行人王明銮、罗新民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王明銮、罗新民名下位于松源街道办事处厂后××号的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一时无法变现,被执行人罗新民的工资账户也已被本院依法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明銮、罗新民名下有工商、车辆等登记记录。2017年6月23日,本院另案扣划了被执行人罗新民的工资账户存款20976元,扣除相应案件的诉讼费及执行费,余12111元进行分配,本案所分配到的金额为2342.84元。2017年10月18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申请执行人征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真有珠表示已知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724民初4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积标审 判 员 史跃文代理审判员 周统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