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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11行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易伟兰诉被告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伟兰,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株洲宏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211行初46号原告易伟兰。委托代理人周迪武,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有权代为与对方协商,签订赔偿协议;代为提起诉讼,决定、变更和撤销诉讼请求,进行调解,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蒋湘晖,系该局局长。负责人柏国顺。委托代理人颜家生,系该局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科科长,身份证号码:4330011979********。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含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委托代理人张超,湖南御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第三人株洲宏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巍,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淑蓉,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受理原告易伟兰诉被告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株洲宏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行政管理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株洲宏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易伟兰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易伟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易伟兰承担。审 判 长  刘永奇人民陪审员  周仲存人民陪审员  沈成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董 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