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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90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行与吴秀兰、李山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行,吴秀兰,李山高,李玉志,李素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903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行,住所地:商丘市青云街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7005741X1。法定代表人柏植军,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屈长峰、孟庆国,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秀兰,女,197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李山高,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吴秀兰丈夫。被告:李玉志,男,195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李素平,女,195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李玉志妻子。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行与被告吴秀兰、李山高、李玉志、李素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 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栾中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