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执9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丁志华、许文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志华,许文响,晋江市恒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执954号申请执行人:丁志华,男,198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许文响,男,1975年11月14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晋江市恒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龙湖镇石龟许厝村。法定代表人:戚茂仁。丁志华与许文响、晋江市恒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泉仲字289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被执行人的经营地及财产均在晋江市人民法院辖区,为了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泉仲字2891号裁决书一案,指定晋江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梅影审判员 陈建家审判员 陈建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恩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