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执24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谢京梁、张莉、湖南鑫康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谢京梁,张莉,湖南鑫康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1执24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在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68号华晨双帆国际大厦首层。负责人:兰铁军,行长。被执行人:谢京梁,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莉,女,198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南鑫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五一大道717号2211房。法定代表人:谢京梁。申请执行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执行人谢京梁、张莉、湖南鑫康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7)湘0111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支付借款本金950000元;利息51841.32元;罚息与复利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156.25元(暂计算至2017年7月28日);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7825.5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2497元等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账户信息和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暂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眺宇审判员 邹智军审判员 罗 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