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终93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瀚伟与陶冶、李庆楠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瀚伟,陶冶,李庆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93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瀚伟,女,满族,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陶冶,女,蒙古族,现住辽宁省沈阳市生合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庆楠,男,满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上诉人王瀚伟与被上诉人陶冶、李庆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1民初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瀚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瀚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当按照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瀚伟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王瀚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姜 元 科审判员 郭 净审判员 范 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天秀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