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6执1728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王小霞、郑立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霞,郑立斌,郭凌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6执1728号之五申请执行人:王小霞,女,1960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被执行人:郑立斌,男,1975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被执行人:郭凌荣,女,1978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小霞与被执行人郑立斌、郭凌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郑立斌、郭凌荣应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75元、执行费1409元。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郑立斌、郭凌荣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按协议履行部分义务,本案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已告知申请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长春代理审判员 黄结弟代理审判员 张明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虞盛宏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