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175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孔某4、孔某3等与孔某5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1,孔某2,孔某3,孔某4,孔某5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7555号原告:孔某1,男,1963年3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原告:孔某2,女,1957年8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原告:孔某3,女,1960年7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告:孔某4,女,1970年10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孔某5,男,1965年11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原告孔某1、孔某2、孔某3、孔某4与被告孔某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孔某1、孔某2、孔某3、孔某4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某1、孔某2、孔某3、孔某4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1、孔某2、孔某3、孔某4撤诉。审判员 王丽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