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初44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王希奇与郑霞、余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希奇,郑霞,余跃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4494号原告:王希奇,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鹤凌,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旺,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霞,女,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余跃,男,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上述两位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云涛,安徽伟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希奇诉被告郑霞、余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王希奇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希奇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希奇撤诉。案件受理费3580元,减半收取计1790元,由原告王希奇负担。审判员 蒋子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