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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2执5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式明与被执行人刘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式明,刘春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02执543号申请执行人李式明,男,1964年出生,汉族,现住本市。被执行人刘春雷,男,1979年出生,汉族,现住本市。申请执行人李式明与被执行人刘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作出(2017)晋0302民初6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交纳所有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冯国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执行��郝炳钊书记员  董旭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