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02执5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式明与被执行人刘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式明,刘春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02执543号申请执行人李式明,男,1964年出生,汉族,现住本市。被执行人刘春雷,男,1979年出生,汉族,现住本市。申请执行人李式明与被执行人刘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作出(2017)晋0302民初6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交纳所有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冯国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执行��郝炳钊书记员 董旭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