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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21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周庆启、刘书跃、杨跟舍、李永良、姚孝伟、程先亮、齐册喜、齐册福申请执行武小亚、郭小平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庆启,刘书跃,杨跟舍,李永良,姚孝伟,程先亮,齐册喜,齐册福,武小亚,郭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21执145号申请执行人周庆启,男,生于1988年5月15日,汉族,山东省成武县人,农民,住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申请执行人刘书跃,男,生于1978年5月19日,汉族,四川省仪陇县人,农民,住四川省仪陇县。申请执行人杨跟舍,男,生于1964年7月6日,汉族,陕西省蓝田县人,农民,住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申请执行人李永良,男,生于1973年6月5日,汉族,陕西省旬阳县人,农民,住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申请执行人姚孝伟,男,生于1970年12月16日,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农民,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申请执行人程先亮,男,生于1969年1月8日,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农民,住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申请执行人齐册喜,男,生于1971年1月9日,汉族,陕西省商州区人,农民,住陕西省商州区商南县。申请执行人齐册福,男,生于1970年10月9日,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农民,住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被执行人武小亚,男,生于1969年6月27日,汉族,清水县人,农民,住清水县。被执行人郭小平,男,生于1969年3月16日,汉族,清水县人,农民,住清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甘0521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庆启、刘书跃、杨跟舍、李永良、姚孝伟、程先亮、齐册喜、齐册福申请执行武小亚、郭小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武小亚、郭小平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武小亚、郭小平于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周庆启、刘书跃、杨跟舍、李永良、姚孝伟、程先亮、齐册喜、齐册福给付案款103807.5元,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57元,被执行人武小亚于2017年6月30日交来案款22000元,7月24日交来案款18000元,2017年9月11日交来案款10000元,剩余案款53807.5元及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57元至今未付。经查,被执行人武小亚、郭小平在银行有存款。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武小亚、郭小平银行存款56414.5元(其中案款53807.5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57元)。本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富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