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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106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10637丁春雨与吴江市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春雨,吴江市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爱生,钱国辉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10637号原告丁春雨。委托代理人蒋匡奇,江苏福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光敏,江苏福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江市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江陵东路820号。法定代表人戴永强。第三人朱爱生。第三人钱国辉。原告丁春雨与被告吴江市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朱爱生、第三人钱国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丁春雨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春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丁春雨负担。审判员 王 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顾亚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