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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02执3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云、陈文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陈文燕,肖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402执3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云,男,1981年4月23日生,回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被执行人:陈文燕,女,1983年1月21日生,土家族,贵州省安顺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被执行人:肖彬,男,1978年10月4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175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张云申请执行陈文燕、肖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依法裁定自2017年9月起,每月从被执行人肖彬的工资收入款中提取人民币2000元,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张云的借款及案件费用(包括借款本金222500元、逾期利息38175元、迟延履行金16782元、案件受理费4313元、申请执行费3237.5元,合计人民币285007.5元),直至扣清人民币285007.5元为止,查封被执行人陈文燕名下的贵G×××××号凯迪拉克SRX跨界车一辆。因该车辆下落不明,故未实际扣押。因该案履行期限较长,故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不能按期履行或找到该车下落,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402执35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达猛审判员  王 辉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健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