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91执8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袁亮与被执行人梁喜秋、林相增民间借贷纠纷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亮,梁喜秋,林相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8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亮,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成功,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彤,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梁喜秋,女,汉族。被执行人:林相增,男,1965年12月4日生。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袁亮与被执行人梁喜秋、林相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裁定终结(2017)鲁0691执894号案件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梁喜秋、林相增银行账户存款3464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群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 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