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81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李红兵、姜雄、白爬军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兵,姜雄,白爬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81执340号被执行人:李红兵,男,1996年6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平市长梁沟镇大沟村人。被执行人:姜雄,男,1993年12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保德县东关镇人。被执行人:白爬军,男,198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平市轩岗镇白高阜村人。本院在执行李红兵、姜雄、白爬军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红兵、姜雄、白爬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蔡茂荣审判员 张福柱审判员 沈俊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晓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