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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81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李红兵、姜雄、白爬军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兵,姜雄,白爬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81执340号被执行人:李红兵,男,1996年6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平市长梁沟镇大沟村人。被执行人:姜雄,男,1993年12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保德县东关镇人。被执行人:白爬军,男,198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平市轩岗镇白高阜村人。本院在执行李红兵、姜雄、白爬军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红兵、姜雄、白爬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蔡茂荣审判员  张福柱审判员  沈俊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晓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