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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执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某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某村第六村民小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肖某,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某村第六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141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女,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仓张村村民。申请执行人肖某,女,2006年1月7日出生,汉族,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仓张村村民。法定代理人陈某,女,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仓张村村民。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某村第六村民小组。负责人詹春季,系该组组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404民初89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陈某、肖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仓张村第六村民小组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仓张村第六村民小组在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仓张村村民委员会账户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17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小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