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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民初65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德斌与李荣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斌,李荣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6553号原告赵德斌,现住榆树市。被告李荣生,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德斌诉被告李荣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德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云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