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民初65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德斌与李荣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斌,李荣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6553号原告赵德斌,现住榆树市。被告李荣生,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德斌诉被告李荣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德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云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