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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4民初10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兴宝与赵志新、沧州市新华区广利汽车运输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宝,赵志新,沧州市新华区广利汽车运输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4民初1057号原告:张兴宝,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黄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庆文,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志新,男,198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沧州市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花,沧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被告:沧州市新华区广利汽车运输队,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小赵庄乡徐官屯**号。负责人:代景印,任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浮阳南大道38号。负责人:归洪川,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敏,系单位职工。张兴宝与赵志新、沧州荣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区广利汽车运输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张兴宝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兴宝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6元,由原告张兴宝负担。审判员  郭惠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盼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