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8执保46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臧留生、冯宁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留生,冯宁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保464号之二申请人臧留生,男,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冯宁飞,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关于臧留生与冯宁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东明县人民法院2017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7)鲁1728民初2468号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冯宁飞所有的鲁A×××××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院以对申请人申请事项保全完毕。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8执保4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胜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谷振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