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民初217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重庆远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肖耿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远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肖耿雄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21738号原告:重庆远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337号平街第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84875131G。法定代表人:华永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朵,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贵福,员工。被告:肖耿雄。原告重庆远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肖耿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重庆远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远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远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远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