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52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村信用社与李沛霖、杨志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村信用社,李沛霖,杨志刚,林州市宏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5214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村信用社。地址:林州市河顺镇申村村。负责人曲鹏亮,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王俊杰,系该社职工。被告李沛霖,男,汉族,1992年7月5日生,住林州市。被告杨志刚,男,汉族,1973年10月8日生,住林州市。被告林州市宏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原康镇工业区(岸下村北)法定代表人:王建文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村信用社诉被告李沛霖、杨志刚、林州市宏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在本院立案,在法定期限内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岳小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