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02执4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邱小梅、曾新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小梅,曾新建,张玲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02执4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邱小梅,女,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被执行人曾新建,男,197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被执行人张玲燕,女,198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余江县。关于申请执行人邱小梅与被执行人曾新建、张玲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6民终3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曾新建、张玲燕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邱小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曾新建、张玲燕返还借款本金650000元及2015年12月2日至2016年4月5日的利息54600元(之后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15950元。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为960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张玲燕名下的车牌号为赣A×××××的马自达牌车一辆,但该车未能实际扣押,无法处置。另在诉讼中本院于2016年6月6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曾新建名下的坐落于鹰潭市××路××龙××小区××西××单元××、6复式(2052、2062)房屋,但系轮候查封,故亦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曾新建、张玲燕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邱小梅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曾新建、张玲燕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邱小梅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6民终3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丽琴审 判 员 陆卫华审 判 员 张 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