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执7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孙某与史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史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24执7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某,男,1965年2月21日生,汉族,职员,住辽宁省昌图县。被执行人史占某,男,1966年12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昌图县付家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史占某民间借贷(执行标的款人民币403650.00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1月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史占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昌图汇文支行的银行存款账户存款人民币2145.70元,登记在被执行人史占某名下所有的房屋财产已被另一执行案件查封后评估鉴定作价拍卖中。现因找不到被执行人史占某下落和其本人所有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孙某在本案执行期间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史占某的具体下落和其本人所有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的(2017)辽1224民初15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执行人孙某发现被执行人史占某的具体下落和其本人所有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此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福江审 判 员 胡金生代理审判员 张 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阿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