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5民初16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隆尧县尹村镇大宁铺村村民委员会与曹俊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尧县尹村镇大宁铺村村民委员会,曹俊红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25民初1609号原告:隆尧县尹村镇大宁铺村村民委员会,住址:尹村镇大宁铺村。法定代表人:张国锋,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运国,隆尧县卓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俊红,男,1944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现住隆尧县。原告隆尧县尹村镇大宁铺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曹俊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隆尧县尹村镇大宁铺村村民委员会、被告曹俊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隆尧县尹村镇大宁铺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缴纳所欠承包费;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合同约定的违约金;3.依法判令被告交出所承包土地;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我村于2016年3月20日对大宁铺村南集体地进行统一承包,曹俊红与村委会签订合同且在公证处公证。但曹俊红承包东边那块土地没按合同约定缴纳承包费,村委会多次通知他,并且已经书面通知他了,但是曹俊红还是拒缴承包费,现在我方有当时签订的合同,曹俊红(东边那块)欠承包费10837元,违约金10837元,合计21674元。并耍求与被告终止合同,被告交出土地。被告曹俊红辩称,被告2016年已经把承包费交了,但是别的村民抢占我的承包地,并没有实际承包到土地。别的村民种了承包的土地,现在被告种着该承包地,今年的承包费没有交。因为2016年并没有实际承包到土地,但交了承包费,看看是否可以抵2017年的承包费。承包费的数额正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6年3月20日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且在公证处公证。被告以承包费10837元价格承包大宁铺村南集体地18.99亩。合同约定一方违约需向另一方缴纳违约金10837元。被告于2016年4月1日缴纳了2016年的承包费,缴纳承包费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土地。2017年被告种着承包的地,却没有按合同约定在2017年3月20日缴纳承包费。至今被告曹俊红拖欠原告承包费10873元未缴。原告隆尧县尹村镇大宁铺村村民委员会在庭审后提出撤回终止双方承包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应缴纳承包费10873元及违约金10873元,有其提供的土地承包合同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告撤回终止原、被告之间土地承包合同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承包费10837元、违约金10837元的诉讼请求,准予原告撤回终止原、被告之间土地承包合同的诉讼请求。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俊红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隆尧县尹村镇大宁铺村村民委员会支付所欠2017年度土地承包费10837元,并支付违约金10837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1元,由原告隆尧县尹村镇大宁铺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新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晓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