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03执恢3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宋应芳、王建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应芳,王建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恢398号申请执行人宋应芳,女,195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被执行人王建丽,女,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四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原执行案号(2010)四法执字第183号,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四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晓菲审 判 员  王玉华代理审判员  郑 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法文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