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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执18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郝舒舒与深圳前海房筹互联网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房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舒舒,深圳前海房筹互联网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房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房筹壹拾陆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房筹房地产投资合伙企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执18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郝舒舒,女,1987年9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碧佳,浙江星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前海房筹互联网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某栋某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宏楷。 被执行人:深圳前海房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某栋某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宏楷。 被执行人:深圳房筹壹拾陆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某栋某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宏楷。 被执行人:深圳前海房筹房地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某栋某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郝舒舒与被执行人深圳前海房筹互联网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房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房筹壹拾陆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房筹房地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2240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债权权益人民币88883元及相关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表》,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深圳前海房筹互联网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深圳分行开设33×××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29.26元,扣缴执行费人民币50元,余款人民币1779.26元已汇付至申请人指定账户。据此本院做出了查证结果通知书,并于2017年9月21日送达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布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执行费50元已缴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振宇 审 判 员  白田甜 代理审判员  黄泽辉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