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民初28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孙华、徐建等与莱芜市吉祥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华,徐建,莱芜市吉祥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信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吉分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2864号原告:孙华,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原告:徐建,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被告:莱芜市吉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高新区九龙山路3号。法定代表人:巩伟。第三人:山东信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吉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龙潭东大街吕花园。法定代表人:巩伟。原告孙华、徐建与被告莱芜市吉祥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信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吉分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华、徐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67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亓 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秀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