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6民初15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齐铁榜与张长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铁榜,张长合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26民初1593号原告:齐铁榜,男,1969年3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现住河北省肃宁县。被告:张长合,男,1975年4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原告齐铁榜与被告张长合为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铁榜、被告张长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齐铁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12767.71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30日18时许,在务胜口新修的东西水泥路上,因修路卸砖,张长合无理取闹与齐铁榜发生争执,张长合用砖猛击齐铁榜头部,致其大量出血。随后到村卫生所,医生见伤口无法处理,建议马上到县医院,经县医院急诊救治住院治疗半月出院,至今时常头晕头疼,不能正常生活工作。事故发生后,被告未支付分文赔偿费用,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被告张长合辩称,一、村里因修路用铲车送砖,砖是给我们家送的。路过齐铁榜家房后,齐铁榜拦着车不让过,非要卸他们那里,我去要砖,叫车不让把砖卸在他们那,齐铁榜就来打我,村里可以证明是给我们卸的砖。二、齐铁榜这是颠倒是非、恶人先告状,反咬一口。当时我一句话也没有跟他发生争吵,而且是他先打的我,把我按在铲车上,击打我的头部,把我打蒙、打急了,我才随手拿起了一块砖头,往后一扔,把齐铁榜误伤。三、我哥上前说送齐铁榜去上药,齐铁榜随手就打了我哥哥一个耳光,把我哥的眼镜打落在地,还差点给踩烂,之后我就通知了我们村书记齐向功,希望能给我们调解一下。因为以前我们两家没有什么过节,我们村书记派我们村齐红权去医院调解,结果被窝了回来。四、后来齐铁榜的姐夫把我告到了师素派出所,派出所给我们调解他们也不让。派出所让我们村齐红权和我去医院看他们,结果也是跟上次一样,还说要弄死我。派出所也对我进行了处罚,说处罚完就没事了。我们村书记齐向功叫我、叫他们回来给调解,他们不回来不让调解,说村里管不了。五、我认为是原告在医院里有人,就铺张浪费夸大其词,那么一个小伤口根本花费不了几千元,住院半个月。六、原告主张的误工费请求法院核实,上次原告起诉我要求赔偿两万多,不知什么原因后撤诉了,这次要一万多,看来要多少就是原告随便说的。我们在村里从来没有跟人闹过别扭,他们这是明着欺负我,希望法官明断。七、上次原告主张是他姐护理,这次主张是他媳妇护理,请法院依法核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30日18时许,在务胜口河东村新修的东西水泥路上,因修路卸砖,张长合与本村齐铁榜发生争执后,张长合用砖头将齐铁榜的头部打伤。肃宁县公安局对张长合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18点56分在肃宁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6年9月12日出院,住院13天。以上事实有本院调取的(2017)冀0926民初719号卷宗中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提交的肃宁县人民医院病历予以证实。对有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原告提交的门诊费用单据是复印件,本院不予认定。根据本院调取的(2017)冀0926民初719号卷宗中的住院费单据及原告提交的肃宁县人民医院的住院病历,本院认定医疗费5828.31元。二、原告提交的劳动合同书为复印件,不能证实原告有固定收入,原告的户籍地在城镇,误工费应按2016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天77.4元,住院13天,共计1006元。三、原告的护理费应按照住院13天计算,原告要求按照每天146.6元计算低于2016年河北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本院予以认定,护理费共1905元。四、原告要求住院伙食补助费按2人计算,本院不予认定,应按1人计算,原告要求每人每天50元,本院认定,原告住院13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650元。五、原告主张营养费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六、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认定。综上,原告的损失共计9389元。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被告张长合用砖头将齐铁榜打伤,致齐铁榜住院13天,应当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共计938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长合给付原告齐铁榜9389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元,减半收取计59.5元,由被告承担43元,原告承担1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红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双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