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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刑初207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房连忠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连忠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6刑初20747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房连忠,男,1963年4月9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2017年4月20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取保候审。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塘公诉刑诉〔2017〕7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房连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2017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邢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房连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0日2时许,被告人房连忠醉酒后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仕嘉花园西侧牛肉板面店内闹事,塘沽分局民警魏某等人赶赴现场对被告人房连忠进行劝离。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房连忠拒不配合民警执法,殴打民警魏某。经鉴定,被害人魏某损伤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房连忠赔偿被害人魏某各项损失总计2万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房连忠暴力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致民警轻微伤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房连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理由。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0日2时许,被告人房连忠酒后至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仕嘉花园西侧牛肉板面店内,在不消费情况下拒绝自行离开,为此店主报警。接警后,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指派新河派出所民警魏某等人赶赴现场对房连忠进行劝离,在此过程中,房连忠拒不配合民警执法,殴打民警魏某,后被抓获。经鉴定,魏某损伤为轻微伤。被告人房连忠到案后,以酒后意识不清醒为由,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案发后,被告人房连忠家属赔偿被害民警魏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取得被害民警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接警单,情况说明,被害民警魏某陈述,证人孙某、彭某、胡某1证言,被告人房连忠供述,接受证据清单及刑事和解协议书、收条,随案移送清单、视频截图、伤情照片,公安塘沽分局出具的证明材料,医院诊断证明书、病历记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天津钢铁集团公司组织部门出具的党员信息表,户籍证明等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房连忠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致一名民警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房连忠犯妨害公务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房连忠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从重处罚。鉴于房连忠当庭自愿认罪,且已通过赔偿的方式获得被害民警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房连忠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被告人房连忠,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洪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惠文附: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