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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3民初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李鹤与陆洪燕、黄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鹤,陆洪燕,黄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3民初1009号原告:李鹤,男,198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被告:陆洪燕,女,197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被告:黄立伟,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原告李鹤与被告陆洪燕、黄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李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陆洪燕、黄立伟偿还原告欠款15,100.00元,利息600.00元,逾期还款违约金600.00元,本息合计16,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陆洪燕、黄立伟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鹤提交的起诉状上被告陆洪燕、黄立伟的地址,经本院查证后,无法向被告陆洪燕、黄立伟送达起诉状等诉讼文书,故不能确定被告主体是否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8.0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全额退回原告李鹤。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俊山人民陪审员  秦梓奥人民陪审员  谭宏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