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01行赔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谢素珍与被告吉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赔偿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素珍,吉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3101行赔初1号原告:谢素珍被告:吉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地址:吉首市乾州新区市政大楼。法定代表人:罗金爱,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邓辉,湘西州武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素珍与被告吉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素珍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吴廷和人民陪审员 孙 彤人民陪审员 黄德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水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