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执6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滨州嘉和佳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华之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滨州嘉和佳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华之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678号申请执行人滨州嘉和佳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经济开发区星湖三路2号。法定代表人:于福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国,男,无棣海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山东华之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柳堡镇新海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吴天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勇,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623民初276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85335.18元及违约金,进入执行后,通过查控,银行无存款、公司无车辆登记、公司机器设备还运转,暂不能处置,执行期限已届满,经约谈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棣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3民初27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建武审判员 邱海军审判员 蔡长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咏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