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民初25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秀华与被告王立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华,王立柱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2民初2589号原告:王秀华,女,1975年2月2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被告:王立柱,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原告王秀华与被告王立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王秀华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秀华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秀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22元,减半收取计111元,由王秀华负担。审判员 谭满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钧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