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302民初25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秀华与被告王立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华,王立柱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2民初2589号原告:王秀华,女,1975年2月2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被告:王立柱,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原告王秀华与被告王立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王秀华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秀华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秀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22元,减半收取计111元,由王秀华负担。审判员  谭满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钧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