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特4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马寅、北京雅可乳特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北京雅可乳特贸易有限公司,马寅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特430号申请人: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60号乐凯大厦2307单元。法定代表人:王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佟洁云,女,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职员。被申请人:北京雅可乳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来广营北路一号13号楼2层。法定代表人:平野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玲玲,女,北京雅可乳特贸易有限公司职员。被申请人:马寅,女,1986年11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申请人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锦网络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雅可乳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可乳特公司)、被申请人马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前锦网络公司称,马寅提交的诊断证明书是伪造的,前锦网络公司依据公司相应规章制度与其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赔偿金。综上,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裁决依据的证据系伪造,且马寅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申请撤销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朝劳人仲字[2017]第04339号裁决书。雅可乳特公司称,同意前锦网络公司的意见。马寅称,诊断证明等是真实的,不同意前锦网络公司的意见。经审查查明:2017年9月11日,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17]第04339号裁决:一、前锦网络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马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二千三百二十一元七角四分,雅可乳特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驳回马寅的其他仲裁请求。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该条规定明确了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原因。前锦网络公司针对诊断证明书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提出的异议,属于仲裁裁决对具体证据认定的裁量范围,不属于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综上,前锦网络公司的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解学锋代理审判员 霍思宇代理审判员 李 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矫冰玉书 记 员 温宇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