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75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中山市英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庞海、包小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英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庞海,包小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7529号原告:中山市英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龙昌路28号嘉宏世纪豪庭5卡商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兴树,男,系该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男,系该司员工。被告:庞海,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小娟(庞海之妻),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包小娟,女,198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中山市英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庞海、包小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中山市英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以被告同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英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山市英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中山市英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付)。审 判 长 伍执娟审 判 员 邝 羽人民陪审员 崔国添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庄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