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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4行审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新干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陈绍军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干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陈绍军,周倩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824行审85号申请执行人新干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江西省新干县金川镇京惠西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35658170-7。法定代表人黄福生,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杨波,该委员会干部。被执行人陈绍军,男,198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干县。被执行人周倩玲,女,1991年0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干县。申请执行人新干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计生征决[2017]第0100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两被执行人已自行缴纳了社会抚养费为由,特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干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干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对新计生征决[2017]第0100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强制执行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国昭审判员  肖东宇审判员  皮继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淑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