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4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昆明卡尼其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云南江东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卡尼其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云南江东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4执439号申请执行人:昆明卡尼其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北晨小区茶花苑7幢1单元201号。组织机构代码:56315416-9。法定代表人:李洋,男,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云南江东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环城南路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7726702904。法定代表人:戴玉民,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昆明卡尼其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江东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7)云0124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8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合计:3875元。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云0124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判员 金厚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段治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