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民初14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吴会军与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广东延保救援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会军,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广东延保救援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1474号原告吴会军,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委托代理人晁伟,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68号B座9层901、10层1003室。负责人王卫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亮,该公司员工。被告广东延保救援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依据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望岗高桥商业街9号。负责人:谭相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会军诉被告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广东延保救援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会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5元,减半收取42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翟力平审判员 苏 伟审判员 李东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