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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执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志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执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经济开发区德善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L1W233T。法定代表人白庶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治铁,男,196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志军,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志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对被执行人刘志军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刘志军有财产但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刘志军其它财产线索,且对本院作出被执行人刘志军有财产但暂无法处置的认定予以书面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志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瑞明审 判 员  姚 健审 判 员  杨立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董泽锋代理书记员  沈慧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