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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阳广场支行与吴楠、哈尔滨柏旺源家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阳广场支行,吴楠,哈尔滨柏旺源家具有限公司,吴柏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初649号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阳广场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街92号。法定代表人:刘巍,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子龙,男,198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迪,男,198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吴楠,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哈尔滨柏旺源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被告:哈尔滨柏旺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法定代表人:吴楠。被告:吴柏旺,男,196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阳广场支行与被告吴楠、哈尔滨柏旺源家具有限公司、吴柏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阳广场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阳广场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卢仲楠审 判 员 李 娜审 判 员 王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庄 金书 记 员 李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