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执保7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郑永贵与许世军、许秋菊、孙兰菊合同纠纷诉讼财产保全实施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永贵,许世军,许秋菊,孙兰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保793号之一申请人:郑永贵被申请人:许世军被申请人:许秋菊被申请人:孙兰菊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永贵诉被告许世军、许秋菊、孙兰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财产保全金额为21万元,并已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郑永贵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许世军、许秋菊、孙兰菊在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保险理赔款21万元,查封期限三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