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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4执94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佐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佐伟,李彬玲,李广伟,伍惠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4执94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仪陇县宏德大道一段4号。被执行人:李佐伟,男,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李彬玲,女,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李广伟,男,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伍惠莉,女,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324民初3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4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发出(2017)川1324执947号函,函请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尽快处置本案抵押财产:李彬玲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八宝街某小区房屋,或将处置变现权移交我院。2017年7月25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以(2016)渝1017执6588号执行移送函,委托我院对李彬玲的上述房产进行司法处置。2017年8月25日,我院依法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李彬玲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八宝街某小区房屋一套,2017年9月26日熊博以2,529,440元的最高价竟得上述房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对李彬玲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八宝街某小区房屋的查封;二、成都市青羊区八宝街某小区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熊博所有;三、买受人熊博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刚审判员 张晓波审判员 何秋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 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