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民初36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与李继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李继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7民初3612号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鼓山大道186号312室。法定代表人:丁德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娄欢军,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继洪男,196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继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继洪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24元,减半收取562元,由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方钢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王静茹 更多数据: